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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荷商飛利浦公司專利案二審判決聲明

聲明稿
 本公司就智慧財產法院有關105年度專上字第24號判決所做七月二十一日新聞稿謹聲明如下:

1.   飛利浦公司起訴本公司,並主張所有DVD-R光碟片只要符合規格就侵害其台灣第82864號光碟片編碼方法專利。智慧財產二審法院接受飛利浦公司主張認定本公司有相當於應給付飛利浦公司每片6美分權利金之「不當得利」。惟:

DVD-R光碟片每片一般售價不到15美分,6美分相當於售價百分之四十到六十。飛利浦公司號稱它擁有近兩百件DVD-R專利,若照法院推理邏輯,如果飛利浦再告本公司侵害其另乙件專利可以成立,本公司是不是全部營業額都送給飛利浦公司都可能還不夠支付所謂的「不當得利」呢?飛利浦專利根本沒有教任何碟片廠商如何製作光碟片,國碩也從來沒有參考過飛利浦專利進行任何生產行為,國碩七百名員工在研發生產DVD-R碟片的努力,在法院眼中當真完全不值錢嗎?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認為智慧財產法院放任國外大廠宰割國內廠商,難道沒有憑據?

2.   所有民法學者都認同「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不同,計算基礎也不同。智慧財產法院卻認定本公司應返還飛利浦公司的不當得利相當於飛利浦公司不論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理論,所主張之同一數額。這樣的法理說得通嗎?飛利浦自己不生產DVD-R產品,基本上是個「非實施專利事業體」(即一般所稱NPE:Non-Practicing Entity)。飛利浦身為一個NPE,它所期待的包裹授權收入怎麼會變成本公司「使用」一件專利的「得利」呢?此案判決不但影響本公司,也重挫我國所有電子產業對抗專利堆疊、「非實施專利事業體」無節制的權利金需索;及號稱規格專利擁有者的濫權行為的努力。本公司為全體員工生計、股東權益及產業發展,不得不就教所有關心我國產業生計及司法正義的朋友們,懇請大家共同思考台灣在這樣堅苦的司法環境下,還有什麼解決辦法?

3.   本案其實不是個案,我們遺憾智慧財產法院在專利價值認定未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本公司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但有使用,才有付費,而且主張專利權不能無限上綱,這才是國際智慧財產權理論發展的最新體認!本公司誠懇期待司法先進聆聽我國產業的心聲,並在做決定前,真實了解每一件專利在科技上的確實意涵。